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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秉先:一个人的罪与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 18:05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徐正辉 首席记者 章敬平 陕西靖边报道

  罪与非罪

  刚刚在监房中度过60岁生日的冯秉先,176公分的身高却只有不足50公斤的体重,这么一个“风一吹就要倒下去的商界知识分子,竟然在陕北这个小县城,制造了多年难见的‘大
场面’”,营造了重重高度紧张的氛围。

  “靖边县的四大油区乡镇都进行了控制,油区大小路口封锁,班车停发。”靖边县青养岔镇一位油老板表示,“许多油农油老板进不了城。”

  进得了城的也难以到达法院。当日6时,通往靖边县法院的三个路口,就被警察封锁了,数十辆警车数百名警察设置了三道防线。靖边县隶属的榆林市,也有一位市公安局负责人亲临现场。

  即使到达法院,也进不了法庭。据称,法庭一共发出了120张旁听证,投资者没有一张。包括本报在内的数家“计划外媒体”,以及国外媒体,都未能得到旁听的机会。虽然是公开审理,但法庭大门紧闭,“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出。

  中共靖边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侯贵强称:“表面看这是一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小刑事案件,但背景非常复杂。牵涉到很多油老板和油农。为防万一,我们采取了措施。”

  法庭内也出现了靖边县司法史上罕见的对垒。靖边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明朗坐在第一公诉人的席位上,主审法官由靖边县副院长谢红静出任。据称,1992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的谢是靖边县惟一科班出身的法官。三被告中只有冯秉先一人聘请了律师,辩护人是北京知名律师莫少平。

  控辩双方对于冯秉先的罪与非罪的交锋,都在于2005年春天的两次“诉前对话”。2005年4月12日早,陕北三县100多油井投资人前往榆林市府门口,与市府官员对话。榆林对话未果。一个月后,陕北100余油农聚集到陕西省委大门口,同时向社会散发资料。

  检方认为,冯秉先是两起“诉前对话”的“策划者”、“组织者”,是“首要分子”。他策划“采用聚众围堵市政府、省委的方式”,致使“政府的多项重要政务活动被迫取消,政务大厅十三个部门停止办公,办事人员、车辆无法进出大门,致使省委大门被堵,使进出的人员、车辆无法正常通行,交通阻塞,严重扰乱了市政府机关和省委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称,检方认为冯策划组织此两起事件,是因为在2005年3月准备诉讼前,三被告曾组织靖边的油井投资人到县政府上访,要求和县政府进行对话,要求退回油井,因为“和县政府对话没有达到目的”,冯秉先决定组织人到市政府和省委进行诉前对话。

  冯秉先的辩护人对两次“诉前对话”没有异议,但他不认为冯秉先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而是受传统的思维方式的影响,希望通过协商对话解决问题,不想和政府打官司。莫少平也不认为冯秉先是“组织者”和“策划者”,亦不同意公诉人对“诉前对话”的后果、影响或者“严重”或者“极其恶劣”的认定。

  本报记者历经周折,终于联系上靖边县法院负责人。本来,从中斡旋的中共靖边县委宣传部说,法院会接受访问,但靖边县法院对案件不予置评。

  “我是维权的‘首要分子’”

  开庭前一天,冯彦伟递给本报记者一份他父亲冯秉先预备的自我辩护词。冯秉先反对公诉人把他确定为组织策划两次“诉前对话”的“首要分子”。他否认自己是陕北投资人的总代表,但他乐于人们把他视作陕北石油民企维权行动的“首要分子”。

  冯彦伟说:“靖边县检察院对我父亲提起公诉的依据,是民企最近的两次诉前对话”。事实上,这两次行动,不是我父亲组织、策划的,我父亲也不同意这种说法。

  2004年,冯秉先认识了当时尚在北京博景泓律师事务所的朱久虎律师,决定走诉讼维权之路。这年仲秋,朱久虎来到靖边县。集团诉讼涉及到的人数众多,依法得选举诉讼代表人。

  冯彦伟说,陕北几百家石油民企为适应集团诉讼,建立了多级委托代理方式:首先,民企公司按区域选举,产生诉讼代表,公司与诉讼代表签订一级委托代理协议;而后,每县由15名诉讼代表组成“诉讼代表会议”。“诉讼代表会议”是全体委托人的决策机构,有关维权行动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根据《诉讼代表会议章程》,由会议代表集体决策。

  每县在15名代表中又选举出总代表和总代理,靖边县总代表为冯孝元,总代理为马启明。总代表是代表会议的召集人,总代理负责完成代表会议确定的日常工作。

  冯秉先在他的自我辩护词的预备稿中说:“我只是靖边县一名普通代表。我一直在北京从事与外界联络工作,为陕北各县服务,而实际上,陕北民企从未选过总代表,从未给我任何授权。‘总代表’的称呼,是各县投资人给我的荣誉,并不因此就意味着我有决策权。”

  冯在预备稿中说:“我是一个敢于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如果把我说成是陕北石油民企维权行动的‘首要分子’,我很乐于接受。我现在已近花甲之年,把自己三年的好时光全力用在了这场公民维权行动中,我认为,这是我一生所做的最有意义的一件事,我以自身的行动实践了一个普通公民对民主法治不懈不悔的追求。”

  冯彦伟说:是我父亲,撰写了维权的纲领性文件,主张民企为权益抗争;

  是我父亲,主张向首都学界求援,以他为主,委托学术机构组织了四次专题研讨会;

  是我父亲,汇编了有关陕油案的事实、文件、报道和专家意见近50万字材料,将陕油事件公之于众;

  是我父亲,把朱九虎为首的律师团介绍给民企,将民企统一到以诉讼为主线、依法维权的轨道上来。

  据此,冯彦伟说:“我父亲可以站在法庭,自豪地说:我是当之无愧的陕北民企维权的‘首要分子’!”

  “我父亲为什么被投资人称作总代表”

  庭审开始, 冯秉先申请作为第一公诉人的检察长王明朗和靖边县法院回避。因为王明朗和法院院长都曾是石油“三权”回收领导小组成员,检法干警参与过石油“三权回收”的具体工作。审判委员会、检委会十余人分别研讨了约半个小时,回来宣称,“这与此案无关”。

  冯秉先的辩护人对记者说: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需要回避。

  冯彦伟对记者说:“我父亲之所以被陕北油井投资人尊称为‘陕北总代表’,就是因为他反对不合理的石油三权回收和补偿。他为维权付出艰辛的努力,为维权两次进入监牢,怎么会‘与本案无关’。”

  法庭上,冯秉先动情地说,“我60岁的生日是在狱中度过的。“那天是11月29日,除了他的未婚妻曲建平给他送了几本书外,连一封家书也无法传达。

  冯秉先出生于蒙陕交界的哈拉寨,22岁被分配到内蒙古罕台窑煤矿当电工,来陕西开采石油之前,是内蒙古自治区有名的技术干部。1998年陕西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冯秉先与友人同赴靖边县开采石油。36万元买了个区块,打出来的却是个干井,亏了71万元。第二、第三口井总算见到了油,但产量很低,三口井赔进去350万元。

  冯彦伟说,到2000年10月,他父亲连打带买,共13口井。政府收井时剩下四口高产油井。冯先生对自己油井的估价在1000万元以上,但最终从政府手中领到的补偿只有140万。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了个文件,明确要求“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活动的做法”。很多投资人并不知情,陕北还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2000年,陕北各县兴起地方石油开发的高潮。据估算,其后政府收的油井,有1/3是2000年前后打下来的。

  真正收井的决定是从2002年10月份由陕西省政府发出的。靖边的投资者组织了起来,要开大会。县里召开紧急会议,说不管上面如何,和投资者签署继续经营两年的协议。

  2003年夏天,榆林市拿出“三无偿”方案:收回了投资的油井无偿收回;经营了5年的油井无偿收回;产量在600公斤以下的无偿收回。

  大家算了一下,靖边当时有1489口油井,除去“三无偿”,只剩下200来口井。即使这200来口井,也不是全部兑现,而是分期付给。如果要现钱,还得扣除利息。

  6月15日,政府就派人上油井驱赶民营油井的人员。冯先生一看大势已去,跑到北京去上访。地方政府一路截访,到达北京的大约有200多人。上访者大多没有什么文化,冯帮他们整理材料。到上访的第七天,陕北地方政府就来人了,有五六个人,要上访人员派代表座谈一下。上访者给冯打电话说:“你快过来,代表我们和他们谈。”

  冯秉先不仅代表上访者和政府谈,还与经济学家法学家们谈。2003年6月29日,他们在北京开了“如何维护民企权益研讨会”。经济学家于光远、茅于轼、高尚全、萧灼基、保育钧、晓亮、何伟等20多位人士出席会议并慷慨陈词,后有茅于轼、保育钧、何伟、杜钢建、晓亮、顾海兵六教授向人大常委会上书三次,为陕北民营石油案呼吁。后来,有领导人批示道:“小油井的整顿是必要的,但要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嗣后,陕西省开了个紧急会议,改原先的“无偿收回”,为“适当补偿”。

  2003年7月22日,冯秉先在北京被榆林市公安人员抓捕。35天过后,被查偷税漏税一周未果的冯,写下“不再上访,及时领取补偿费”的保证书后,重获自由。

  2005年4月,准备了将近一年的诉讼基本完成。朱久虎律师的工作转为撰写起诉状。4月初,诉讼代表决定向陕北地方政府递交一份诉前对话申请,开始了实质上的新一轮上访。6月20日,靖边县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批准逮捕他,二十几天后,逃跑中的冯秉先在武汉被抓获。

  冯在自辩护时说:“上天赋予人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就是生命、财产和自由。我因为财产被剥夺试图说理,可是又被剥夺了自由,但只要生命尚存,我就会为了争取生存的质量、为了争做自由而有尊严的人不懈努力!”

  本报记者就冯秉先家人以及辩护人述及的有关问题,致电中共靖边县委书记马乐斌。马称自己已调离,不愿多加评论。靖边县一机关工作人员称,中共榆林市委组织部的调令还没下发。

  2005年12月26日,靖边县法院没有做出当庭判决。监牢中的冯秉先,还在等待着法律的宣判。

  反思“冯秉先案”

  -本报评论员 章敬平

  2005年12月26日,还未能和陕西省、市、县三级政府对簿公堂的“陕油案”的当事者冯秉先,被陕西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推上了被告席。聆听检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指控,这位陕北油井投资人的“精神领袖”,在法庭外数百警察数道封锁线的“警卫”下,辩称去陕西省府和榆林市府进行“诉前对话”,没有犯罪(参见本报第九版《一个人的罪与罚》)。我们无意为冯秉先辩护,他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留待法官凭借法律去决断,我们要说的是,“冯秉先案”应当奉行我们心目中灿如星空的法治精神。

  “冯秉先案”中的第一公诉人是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靖边县“收回‘三权’领导小组”的成员,冯秉先顿成阶下囚的缘起,就是反对“油井整顿”状告县市省三级政府,而该检察长当时正在带领着检察院干警协助收回油井“三权”,此明显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怎么可以担当公诉人?同样的道理,审理冯秉先案的靖边县法院的院长也是“收回‘三权’领导小组”的成员,“冯秉先案”怎么能在靖边县法院开庭呢?都说政治的生命在于法律,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诉讼的生命在于程序,如果程序上存在缺陷,公众凭什么相信,冯秉先案能在靖边县法院得到公正的审判?

  有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据说,冯秉先对检察长和法院的回避申请当庭遭到了拒绝,法庭认为,政府的“整顿”以及他们的状告,与“冯秉先案”无关。但事实是,没有涉及数百油老板和上万名油农的“陕油案”,何来“冯秉先案”?正因为它们之间的紧密关联,我们才将俗称的“陕油案”和“冯秉先案”统称为“冯秉先案”。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说,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单方面撕毁合同,不能单方面宣布先接管后清算,不能单方面决定无偿收回继而单方面制定补偿标准。“陕油案”投资者的遭遇值得反思。

  用10年左右的时间锻造一个法治政府,是本届中央政府向包括冯秉先在内的13亿人民的承诺。但在此案中,瞧瞧没有被投资人告状的陕北另一个县府回收油井时的录像吧,剃光头,穿囚服,游街示众。我们惊诧,怎么可以用对付敌人的办法对付油井投资人?一定要营造手铐响成一片的氛围,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我们评说“冯秉先案”,不是代法院做主,以舆论“判定”冯秉先无罪,而是想说,即便他罪无可赦,他也有权利受到公正的审判。我们不认为投资人对补偿的要求完全合理,但这绝不能成为他们的财产被任意剥夺的理由。投资人在上访中可能有静坐、散发传单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要遭受剃光头、游街的羞辱。我们不怀疑政府整顿油井的初衷,真的在于人民的利益,但我们要说,油老板和油农的利益,也是人民的利益,他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诉讼权理当得到保护。

  法治是我们之所以对未来拥有信心的保证,我们必须不惜一切地应对它的挑战,它是我们的心灵能够自由栖息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不能妥协,因为,中国输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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