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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4:1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2月30日在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9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2514.29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3,625万股)的60.63%。其中,非流通股股东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2493.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0.59%;流通股股东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0.79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孙峰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计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大会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增加总投资的议案》

  同意32514.2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32493.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流通股股东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6%。

  2、对《关于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1宗土地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2宗土地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3宗土地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4宗土地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5宗土地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6宗土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7宗土地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3、审议通过《关于淄博富润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4、审议通过《关于淄博富润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5、审议通过《关于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6、审议通过《关于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7、审议通过《关于淄博万杰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8、审议通过《关于淄博万杰辐射有限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办公楼房屋所有权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与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综合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32493.5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0.792万股。

  同意20.79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姜省路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公司200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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