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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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4:1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月4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云南锡业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业股份”或“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2月23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2005年12月30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拜访投资者、在公司网站开辟股改专栏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对价安排的数量”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 对价安排: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执行每10股送达2.6股的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为5,070万股。 调整后方案: 对价安排: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执行每10股送达3.0股的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为5,850万股。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自2005年12月23日公司在公开媒体上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与流通股股东积极沟通和交流,经非流通股股东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 本人认为,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更加合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调整事项,本公司律师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已履行了目前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待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附件 1、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之修订稿); 2、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之修订稿); 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专项意见函。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