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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调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4:1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的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月4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药”、“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价部分,原方案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份,在支付完成后首个交易日,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6股股份,在支付完成后首个交易日,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东北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东北药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合理,平安证券愿意为东北药股权分置改革承担保荐责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

  三、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

  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价安排数量的调整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方案的实施尚需要获得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和东北药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改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等事项做了相应修改。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2月31日刊登于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改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31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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