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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的“归属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劳动合同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这次提请人大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可谓是不乏“亮点”,特别是对那些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却没有签订合同的劳动者,也将得到法律的保护;对试用期的具体期限,也做出明确界定。可以想象,如果这样的劳动合同法能够顺利出台,必将极大保护到劳动者的既得利益。

  不过,在对这个劳动合同法草案充满期待的同时,我的心灵也涌动着另外一种忧虑情绪。我在想,劳动合同法在关注劳动者权益的同时,能不能更好的增加劳动者就业后“归属感”呢?要知道,随着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及其它各类人才的自由流动,只有不让大量的劳动者心中那种潜在的“过客”心态被激发和放大,他们才不会对单位和社会产生更多的疏远情绪,他们也才能得到更多的现代社会文明熏陶和同化,更好地融入社会。

  “归属感”是一个属于社会文化心理范畴的概念,从字面上,也就是指“归于、属于某种事物的情感”。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客观的外在环境作用于人而产生的一种内部主观意识。这样的意识,又会影响着人在环境中的行为与感知。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如果一个人对他所属的环境有了最为强烈的归属感,就能够为之付出自己的热情和力量,从而最大程度的产生效益。

  回到劳动关系上,也就是说,最大程度地使劳动者对就业单位产生归属感,实际上是提高整体社会效益的最优化选择。所以,如何通过

劳动合同来提升劳动者的就业归属感,意义极为重大。从更大范围、更长远的角度来看,它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种重要支撑。

  现在,这个劳动合同法草案十分重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分配问题。在保证劳动者得到公平与公正的劳动报酬方面,在保证劳动者的利益不受用人单位的损害方面,这个劳动合同法草案较之过去更完善了。同时,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面,也可以更方便、迅速地实现了。

  在我看来,这种“合同式”的合作关系,同时也就极大地赋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性”关系,如果双方这种“利益性”关系不断地强化与泛化,就会极大地增强劳动者在职场生活中的“过客心理”。而对处于特定就业环境之中的劳动者来说,只有不断消解他们的“过客心理”,让他们迅速、持久地融入于这样的环境之中,才会增加他们的职业认同感和生活幸福感,也才能为个人和集体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在我们的身边,常常会有劳动者感叹,“不知道单位下一年会不会再要我了”,他们常常担心自己会遭遇“解聘”的命运;另外,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劳动者还相当处于弱势的今天,尽管有劳动合同的存在,我们也不能否认,许多“劳动合同”往往都打上了“霸王合同”的烙印。这一切,都使得劳动的就业归属感被极大的弱化,消解了劳动者对工作的热情。

  一份份劳动合同,背后都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而要想让这些劳动者拥有就业的“归属感”,应该在劳动合同法缀加一些更为人性的、人文的内容,使他们心灵能融入到现实的生产和生活中。事实上,即便是再充满善意的法规,往往也可能是一个双面刃。保护劳动者的既得利益,不仅仅要看眼前,还要看长远利益,更应该关注他们的心灵感受。这样,在垫实劳动者生活基础的同时,让他们看到希望,拥有强烈的社会归属感。(31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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