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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房产税应注意的事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13:48 海峡网-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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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眼”投入使用后,内外资企业在申报房产税前,须先将企业使用的办公楼、厂房、宿舍等应税房地产分自有、租入、转租、无偿使用4种所有形式进行逐项进行登记,而自有又分为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等3种用途,登记内容为房产名称、房产坐落地址、产权证号等房产基本信息。

  对于应税自用房产,税源有效期(即计税起止时间)是计征房产税的重要依据。在发生房产转让、自用转出租等税源变动时,应对该税源注明截止时间,注明后即不再产生自有房产应征税款,并根据房产变动情况建立新税源。

  租入房产仅登记信息不产生应纳税款,但会与本模块出租税源情况、私房出租模块税源情况建立关联,以进行信息比对。若企业出租房产则应详细登记每项房屋出租、租期及租金情况,如有变动则应及时更新。

  对于自有房产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或无偿使用他人房产的情况,根据管理规定,在税源登记时应选择一方(出借方或借入方)为税款实际缴纳人,系统将根据哪方为实际缴纳人产生相应房产税。此外,房产转租行为仅需进行登记,房产税统一由第一道出租方缴纳,营业税由企业自行申报。

  与房产税源类似,土地使用税也须按自用、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租入、无偿提供他人使用土地、无偿使用他人土地等税源类别进行登记、变动操作。

  房产税款申报分正常申报、补税申报两种形式。对于申报期外新增房产,按政策规定,3月份(上半年申报期)可申报当年1至6月的税款或上年10月至当年6月的税款;9月份(下半年申报期)可申报当年7至12月或当年4月至12月的税款。

  对于代开发票的情况,政策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先建立税源信息申报纳税后,再根据完税凭证申请开具发票。(整理:杨炜峰)(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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