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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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4: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根据与流通股股
公司将于2006年1月20日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保障公司转债持有人的利益,以下将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关招行转债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公司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2006年1月11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和招行转债停牌。 2、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公司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 (1)招行转债在公司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决议公告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指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可以进行转股,但不交易,但除该两日之外,在第1条所述的公司股票和招行转债停牌期间,招行转债停止转股。 (2)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实施,公司将根据招行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就公积金转增而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在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中公布转股价格调整事项。 (3)本公司董事会提请可转债持有人注意:可转债持有人在公司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决议公告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指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可以进行转股,在此期间内转股而持有的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未转股的招行转债将不能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4)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触发时,本公司将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招行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当未转换的招行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将可能停止招行转债的交易。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招行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