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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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4: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股票为3.5股;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A股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1月5日; 3、复牌日:2006年1月9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4、自2006年1月9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青松”,股票代码“600425”保持不变。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松建化”)已经2005年12月26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1、对价安排的形式和数量 青松建化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获取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支付2100万股公司股票,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3.5股股份的对价。对价完成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承诺,所持有股份自取得上市流通权后12个月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禁售规定,其后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前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2)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3)公司控股股东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承诺,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股份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建化总厂将代为垫付电力公司的对价安排。电力公司承诺,完成股份变更手续后,将偿还建化总厂代为垫付的股份。 (二)、方案实施的内容: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实施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股票为3.5股。 (三)、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序号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东名称执行对价安排前本次执行数量执行对价安排后 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本次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数量(股)本次执行对价安排现金金额(元)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1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121,860,80065.90%20,708,6190101,152,18154.70% 2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塔里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注)1,333,3000.72%001,333,3000.72% 3刘功大666,7000.36%112,0710554,6290.30% 4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666,7000.36%112,0710554,6290.30% 5新疆青松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00,0000.21%67,2390332,7610.18% 合计124,927,50067.55%21,000,0000103,927,50056.20% 注: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塔里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经师国资发[2004]3号文批复,并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一并划转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所持公司股份转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持有,相关股份变更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根据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承诺,由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代为垫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股东名称变更前为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塔里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对价安排,即代为垫付224,124股对价安排。 三、股权登记日、上市日 1、股权登记日:2006年1月5日 2、对价股份上市日:2006年1月9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四、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6年1月9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青松”,沪市股票代码“600425”、深市代理代码“003425”保持不变。 五、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2、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股票对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按送、转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3、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而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体实施办法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六、股权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股份类别股份情况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非流通股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124,260,800-124,260,8000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666,700-666,7000 非流通股合计124,927,500-124,927,50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0+103,372,871103,372,871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0+554,629554,629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0+103,927,500103,927,5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60,000,000+21,000,00081,0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60,000,000+21,000,00081,000,000 股份总额184,927,5000184,927,500 七、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可上市流通时间承诺的限售条件 1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5,068,815R+24月以后(注1)注2 10,137,630R+36月以后 101,376,305R+48月以后 2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塔里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109,176R+12月以后 3刘功大554,629R+12月以后注3 4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554,629R+12月以后 5新疆青松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32,761R+12月以后 注:1、R为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股票复牌日; 2、公司控股股东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承诺,所持有股份自取得上市流通权后12个月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禁售规定,其后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前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3、刘功大为公司董事,在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锁定; 4、本表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偿还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代垫股份后计算。 八、其他事项 1、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林园 邮政编码:843005 联系人:沈荣法、熊学华 电话:0997-2811282、2813793 传真:0997-2811675 2、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 九、备查文件 1、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