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2005年12月30日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年12月29日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12月26日至2005年12月29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港丰大酒店。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宝玉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469人,代表股份183,969,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33%。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464人,代表股份33,969,15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3.68%,占公司总股本的13.5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5人,代表股份1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79%;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人,代表股份3,452,2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42%,占公司总股本的1.38%;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1463人,代表股份30,516,95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0.25%,占公司总股本的12.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代表股份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183,969,153182,006,0491,736,004227,10098.93%
流通股股东33,969,15332,006,0491,736,004227,10094.22%
非流通股股东150,000,000150,000,000001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投票意见
1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6,653,235同意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452,200同意
3泰和证券投资基金1,481,000同意
4中国工商银行--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1,386,205同意
5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1,228,893同意
6中国工商银行--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003,362同意
7刘克智841,461同意
8大连金银鑫贸易有限公司678,300同意
9中国银行--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634,311同意
10唐丽敏558,475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刘育琳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营口港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及修改、表决程序和公告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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