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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法律祛除医疗回扣顽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2:2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李劭强

  12月24日,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犯罪方面,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提出,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例如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药品和器械采购中,最泛滥也是最严重的贿赂行为当属医疗回扣。尽管,卫生部门频频出台严厉规定,打击医疗从业人员收取回扣的行为,但现实的结果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收效微弱。甚至,在某些地方和医院,医疗回扣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为社会所熟知和默认。无奈中,人们只能面对一个恨之却无法除之的困境。

  医疗回扣之所以成为喊打之下的不死“硕鼠”,其原因在于法律的缺位。在现有法律中,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此时,收取回扣的医疗从业人员就可能因其职位属性的特殊,而安然置身于法律的约束之外。或许人们对其痛恨,但法律不能伤之毫发。

  一个现实的例证是,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

医院医生收受巨额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一事被揭露后,仅到瑞安市检察院反贪局上缴回扣的医生就有40多人,上缴总额超过100万元。但出乎人们意料和意愿之外的是,当地检察机关表示,无法认定医生收受巨额药品器械回扣是否构成犯罪。因为,他们不是法律规定的受贿罪主体。

  法律缺位造成的后果是正义的缺失。医疗回扣不仅破坏了社会风气和竞争的规则,而且将患者置于不可回避的危险中。这种危险有两个方面:一是回扣可能为假冒药品、器械提供便利,使患者为不合格药品、器械所危害;二是回扣将会把行贿成本和额外利润转嫁到患者头上,让他们成为最后的买单者。这种遭遇,对本已身心疲惫的患者来说,又将是一重打击。

  可喜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医疗回扣的“紧箍咒”:如果将医疗从业者纳入受贿罪的主体,无疑将有效杜绝医疗回扣的现象。事实上,在感叹医疗从业者职业道德下降的同时,我们能够相信的只有法律。惟有在法律的护航下,潜规则才能被剔除,职业道德才能得到重塑。

  《国际金融报》(2005年12月30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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