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刺穿公司面纱强化大股东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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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1: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海际大和证券 畅会珏 近年来,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来转移财富、假破产真逃债的事件屡见不鲜。自1994年颁布《公司法》以来,也出现了越来越多利用独立法人人格逃避义务的现象。杜绝这一现象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要强化大股东的责任,引入“刺穿公司面纱”制度,即强调大股东的无限责任,以防止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
在英美法系中,“面纱”通常指公司的法人人格。所谓“刺穿公司面纱”,是美国政府通过判例创设的一项法律原则,旨在当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的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并实际丧失作为独立人格所拥有的偿债能力时,出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在具体案例中漠视或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使隐藏在这层“面纱”背后的操纵者即股东承担直接对债权人偿债的责任。在这项原则中,由于公司法人人格成了其背后操纵股东为规避某种义务或侵害他人的“挡箭牌”,法人的独立人格成为一种虚设,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设立法人人格的初衷,如果按照公司法既有的规定来审理案件,则将实质上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为了避免这种实质上的损害,美国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创造性地运用“揭开法人面纱”的原则,从而使其在实行判例法的美国,以判例的形式成为一项可以被广为依照的法律原则。 我国新《公司法》也借鉴了“刺穿公司面纱”制度。其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刺穿公司面纱”来自英美判例法,很难用成文法的立法语言准确描述它。因此,我国新《公司法》仅对此做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还有待未来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对“刺穿公司面纱”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一定要慎重,否则,将可能导致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有违创立公司制度的本意,影响公司组织的稳定及发展。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