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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监管将有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10:37 南方都市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已下发征求意见

  券商监管将有新规

  本报讯日前,由中国证监会起草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下发到各家证券公司征求意见。

  这份共九章九十八条的草案,分别对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股东和高管的管理、基本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措施、客户资产的保护等作了规定。对于证券公司退出的问题,草案未作具体规定,但将另行制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货币出资不少于2/3

  据介绍,关于股东的出资方式,草案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资金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3。

  有券商人士称,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未作规定;而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的股东出资以证券类资产为主,货币资金很少,而且所谓证券类资产中往往包含股东集中持有的

股票和不良债权,使得公司从设立之日起资产质量就很差,无法规范、健康运行。

  独董不少于1/3

  在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方面,草案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总数的1/3;此前的相关规定为,当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兼任或内部董事占董事总数1/5以上时,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总数的1/4。

  此外,草案还要求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的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证券公司还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和合规总监。合规总监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合规总监应当专职。

  第三方存管三年须达标

  第三方独立存管的商业银行名单,将由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如果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办法不符合第三方存管要求,应当自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达到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保护客户资产安全性的需要,责令证券公司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改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办法,达到规定。

  此间券商人士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已有的第三方存管模式有待进一步改进,存管银行的规范程度、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网点布局等对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客户存取资金的方便性和证券交易结算的效率有重大影响,设置了一定的缓冲期。

  此外,草案还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资产交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承担安全保管客户资产、办理有关资金收付事项、对证券公司的投资决策行为进行监督等职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互相独立;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债权人,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不得行使任何权利,不得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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