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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劳务派遣企业准入门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06:08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程刚)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均建议,应降低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对这种新的用工方式作出了规范。草案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
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万学文委员对草案设置的高门槛提出质疑。“如果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那么现在这么多的保姆介绍所怎么办?”他说,现在北京有很多的保姆介绍所,有些还是街道办的,如果规定50万元的注册资本,那么将没有一个保姆介绍所可以活下去。而且,介绍一个保姆还要存入5000元的备用金,这条规定相当于置保姆介绍所于死地。

  路明委员对此也表示反对。他表示,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企业根本无法做到这一条。比如北京市“娘家人”劳务公司今年派出去3000人,如果为每个被派遣者交纳5000元的

准备金,一年就需要1500万元。买买提明·阿不都热依木委员也强调,草案制定的标准在西部地区尤其是新疆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来说,门槛过高。

  厉无畏委员表示,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劳务派遣已经形成了很大的产业。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强

竞争力,将许多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这种新的形式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应得到扶持和规范。但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都是个人、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所办的中小企业,资金实力有限。“草案制定的高门槛可能把相当多的企业扼杀掉,这对劳动者的就业也不利。”

  常委委员们也强调,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也应对劳务派遣企业作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防止这类企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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