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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纳入偿付能力评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12:5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李英辉实习生周小燕)继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1-5号后,中国保监会昨天在官方网站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其中,第9号编报规则首次将国际上最新的综合收益概念引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并要求按照承保、投资、委托管理和其他四大类业务分别报告综合收益。

  据介绍,这四项编报规则分别对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投资连结保险、实际偿付能
力额度和综合收益这四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第6号编报规则将“或有负债”纳入“认可负债”的确认范围,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认可负债表中列示再保前责任

准备金,同时确认再保险资产。这改变了我国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在负债评估时不考虑或有负债,以及只确认再保后责任准备金的不合理做法,有利于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和再保险资产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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