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隆系刑事第一案”终审宣判重庆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德恒证券7名主管人员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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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9:50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记者 朱薇)27日下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书宣告了“德隆系刑事第一案”的罪与罚,我国首例证券公司因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而获刑罚的案件尘埃落定。 2005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德隆系”下属德恒证券和该公司的7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由于是“德隆系”第一个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
重庆高法审理认为,德恒证券公司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名,采取承诺到期后归还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8亿余元供上海友联公司统一调拨、使用,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案发后尚有68亿余元资金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韩新林、郭建伟、邵义政、李普选、王政、王维刚、谢云燕应分别作为德恒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上述评判,重庆高法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德恒证券交纳罚金1000万元,德恒证券的7名主管人员均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判刑,原公司总裁韩新林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副总裁郭建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原副总裁邵义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原副总会计师李普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原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政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王维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原计划管理部总经理谢云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