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法人股股
份冻结、及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于2004年5月与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签订6000万元的贷款合同,贷款期限1年,用于公司发展建设,为此公司第四大股东甘肃金盛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A股4024.5万股法人股、第六大股东甘肃省国营生地湾双丰化工厂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A股1524万股法人股质押给银行,质押期限1年(2004年5月26日至2005年5月26日)。因未按期支付本息5900万元,银行向法院起诉本公司,根据2005年11月30日(2006)甘执字第8-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甘肃金盛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A股4024.5万股法人股(冻结股数占其所持本公司股数的99.998%,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4.29%)、甘肃省国营生地湾双丰化工厂所持有的本公司A股1524万股法人股(冻结股数占其所持本公司股数的99.997%,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1.63%)冻结、拍卖(以上二项目前全部质押),冻结期限从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止。拍卖价款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优先受偿。
二、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环市支行于2005年3月签订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1年,因未按期支付利息115万元,银行单方面提前采取措施,在贷款尚未到期前(2006年3月12日到期)向法院起诉本公司,根据2005年11月7日(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本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4115万元,并提出财产保全,冻结本公司及母公司41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日前查封了本公司名下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银行),公司正在积极与之协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本公司正在清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一经发现,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2006)甘执字第8-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裁定书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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