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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再出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21:3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毛晓梅)继去年颁布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之后,保监会日前又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以下简称“4项编报规则”)。

  4项编报规则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风险监测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规范了保险公司各项负债的认可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规范了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规范了实际资本(即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的定义、构成和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规范了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引起的实际资本变动(即综合收益)的确认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

  4项编报规则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密切结合我国金融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在多处体现了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比如,第6号编报规则将“或有负债”纳入“认可负债”的确认范围,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认可负债表中列示再保前责任

准备金,同时确认再保险资产。这改变了我国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在负债评估时不考虑或有负债,以及只确认再保后责任准备金的不合理做法,有利于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和再保险资产的信用风险。

  再比如,第8号编报规则改变了传统的以收入费用观定义资本的模式,将保险公司的资本定义为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根据各类交易和事项产生的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变动确定实际资本的变动,全面、彻底地落实了资产负债观的资本概念,使我国保险业的资本监管理念和技术体系与国际最新趋势和水平保持同步。

  为了保证4项编报规则的顺利实施,保监会同时出台了4项编报规则的实务指南,详细解释了编报规则的条文,并制定了统一的明细表。

  4项编报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不断完善,体现了监管部门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正在不断提高。下一步,保监会将出台《投资资产》《风险资本(RBC)》、《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ST)》等编报规则,从而最终建成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实际的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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