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疗检查单“互认”规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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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18:25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12月27日电(臧继全、倪秀萍)南京市卫生局26日正式出台《南京地区医院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暂行规定》。《规定》包括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在内,南京地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从明年元旦起开始实行检查单互认。 按《规定》要求,南京市同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范围内病人提供的规范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认可
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胡万进强调:“南京市推行医疗检查单互认,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病人负担。但在具体的诊疗过程中,要以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为前提,并不是说《规定》出来后,所有的重复检查都不能做了。”他介绍,医学影像类中,如CT、核磁共振等检查结果客观性强的项目,在疾病周期内检查结果应该互认;而造影等影像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与检查设备、技术人员水平等密切相关,应根据病情,由医生决定是否需要再做检查。再如血常规、尿常规等这些因时间不同,结果变化很大的项目,也由医生决定是否需要再做检查。《规定》还指出,为保证医疗质量,在手术和重大医疗措施之前,各家医院一定要特别慎重,如果医生不能根据已有的检查结果来决定,可再次检查确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