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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大学生要求父亲垫付学费和生活费未获法院支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6:0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胡海容记者周凯)上海外贸学院的大三学生小陈在父母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为其垫付一半学费和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送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小陈3年前考入上海外贸学院,每年的学费是6000元。今年年初,小陈的父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小陈和母亲共同生活。

  11月30日,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母亲收入较少,依靠母亲难以完全满足其就学所需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故要求其父陈先生按月垫付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并垫付每年学费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小陈现已年满20周岁,且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故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出发,小陈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和继续学业,送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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