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扣除标准各地统一执行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3: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吴占宇 财政部联手国税总局强调 北京消息记者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应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
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要求,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联合通知还要求,必须严格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通知是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作出的。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将对其他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