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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2:5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刊登了《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并于12月21日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刊登了《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本公司现发布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1月11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1月9日-1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05年12月26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南京市苜蓿园大街69号月牙湖会所二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七)提示公告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已于12月21日及今日发布两次提示性公告。

  (八)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5年12月26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及参加表决;

  2、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等。

  (九)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公司股票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停牌,若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为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本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及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刊登的《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及《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期限、条件和方式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期限、条件和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见附件1。

  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就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在相关股东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并代表委托之股东,在相关股东会议上行使投票表决权。有关征集投票权具体程序见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征集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征集投票重复投票,以征集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征集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征集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敬请各位股东审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则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参与了本次投票表决、也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投了反对票,只要其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就均需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执行。

  四、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1、登记手续

  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另需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代理人请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于2005年12月29日和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00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9号兴隆大厦21楼本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登记手续;也可于2005年12月30日下午16:00前书面回复公司进行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股东名称、身份证明复印件、股票账号、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受委托人应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并注明“相关股东会议登记”字样。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2、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4、联系方式:

  登记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9号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书面回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9号

  邮政编码:210037

  联系电话:025-85600533、85506648

  传真:025-85502482

  联系人:周文龙、朱宽亮

  五、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方式

  1、征集对象:截止2005年12月26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2005年12月27日-2006年1月10日。

  3、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征集人无偿自愿征集,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进行。

  六、其他事项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27日

  附件一: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沪市挂牌投票代码沪市挂牌投票简称表决议案数量说明

  738533栖霞投票1A股

  2、表决议案

  公司简称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对应的申报价格

  栖霞建设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1元

  3、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栖霞建设”A股的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738533买入1元1股

  2、如某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738533买入1元2股

  三、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附件二:

  相关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被委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特别决议案赞成(附注1)反对(附注1)弃权(附注1)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委托人姓名或名称(附注2):

  2、身份证号码(附注2):

  3、股东帐号:持股数(附注3):

  4、被委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4)

  附注:

  1、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对此议案放弃表决,则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无任何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表决。

  2、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同时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3、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份数。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人的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本表格必须加盖法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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