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违宪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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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6:4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一个“上书”公民看违宪审查程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16日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新京报》12月20日)
今年8月3日,鉴于《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相冲突的现状,我与来自北京的王金贵以中国普通公民身份,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两条例进行审查。但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没有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们“上书”的答复,“上书”石沉大海。 所以,笔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个《工作程序》特别关心,特别是如何让普通公民提出的违法审查的建议得到重视。客观地说,这两个《工作程序》的颁布对于普通公民的权利的实现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比如说将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纳入审查范围,今后公民可以对这些法规与司法解释“上书”,而以前则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工作程序》的颁布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上书”的相关程序性权利以保障公民“上书”更加畅通。 两个《工作程序》对于法工委接到公民的“上书”后,是否应当答复,答复的期限多长等等都没有规定。因此,这两个《工作程序》还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身工作的权力性规定,而不是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性规定。将来公民的建议能否得到更加重视,仍有待观察。浩瀚 违宪审查须“阳光操作” 自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以专门机构处理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后,今年,又为违法违宪审查制定并完善了工作程序,这是我国宪政与民主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是笔者认为,目前的审查程序仍有遗憾,还没有完全做到“阳光操作”。 首先,是受理部门越“修”越复杂。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等部门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所谓“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究竟是哪个部门没有明确。办公厅是一个负责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显然没有撤销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的权力,只能起上传下达的行政作用。 其次,缺乏前期、中期、后期的“规定动作”。前期,至少应该有反馈机制,应该让建议人知道是否会受理,是否启动审查;中期,审查中应该给予建议人公开陈述意见的机会和程序;后期,不仅应该及时公布个案的受理与审查结果,而且负责审查的常委会还应该定期向全国人大代表会汇报上一年度的审查结果。一共受理了多少建议和要求,最后是怎么处理的等等。 “阳光操作”的违法违宪审查应该设定一个严格的司法程序,只有公正、公开的程序才能最终实现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季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