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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违宪审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6:4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一个“上书”公民看违宪审查程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16日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新京报》12月20日)

  今年8月3日,鉴于《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相冲突的现状,我与来自北京的王金贵以中国普通公民身份,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两条例进行审查。但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没有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们“上书”的答复,“上书”石沉大海。

  所以,笔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个《工作程序》特别关心,特别是如何让普通公民提出的违法审查的建议得到重视。客观地说,这两个《工作程序》的颁布对于普通公民的权利的实现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比如说将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纳入审查范围,今后公民可以对这些法规与司法解释“上书”,而以前则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工作程序》的颁布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上书”的相关程序性权利以保障公民“上书”更加畅通。

  两个《工作程序》对于法工委接到公民的“上书”后,是否应当答复,答复的期限多长等等都没有规定。因此,这两个《工作程序》还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身工作的权力性规定,而不是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性规定。将来公民的建议能否得到更加重视,仍有待观察。浩瀚

  违宪审查须“阳光操作”

  自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以专门机构处理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后,今年,又为违法违宪审查制定并完善了工作程序,这是我国宪政与民主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是笔者认为,目前的审查程序仍有遗憾,还没有完全做到“阳光操作”。

  首先,是受理部门越“修”越复杂。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等部门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所谓“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究竟是哪个部门没有明确。办公厅是一个负责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显然没有撤销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的权力,只能起上传下达的行政作用。

  其次,缺乏前期、中期、后期的“规定动作”。前期,至少应该有反馈机制,应该让建议人知道是否会受理,是否启动审查;中期,审查中应该给予建议人公开陈述意见的机会和程序;后期,不仅应该及时公布个案的受理与审查结果,而且负责审查的常委会还应该定期向全国

人大代表会汇报上一年度的审查结果。一共受理了多少建议和要求,最后是怎么处理的等等。

  “阳光操作”的违法违宪审查应该设定一个严格的司法程序,只有公正、公开的程序才能最终实现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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