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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商业贿赂将成反腐重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3:0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从明年开始,中央将把整治商业贿赂作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这是目前正在天津召开的“反商业贿赂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记者得到的信息。这个研讨会是由中纪委、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委托南开大学组织召开的。

  来自上述国家机关及国内各高校的50多名专家在研讨会上一致认为,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极为重要,由于商业贿赂已经严
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加以遏制。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认为,从去年的“朗讯风波”,到今年“张恩照事件”,再到最近的德普“回扣门”,数家跨国公司因在我国行贿,频频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一些分析人士认为,目前所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已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环境,如不及时重拳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有可能使我国市场经济出现“拉美化”倾向。

  据南开大学法学院专门调查,在商业交易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目前在我国已得到普遍默认,其中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此风最烈,而且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常常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在他们所调查的多家公司中,竟有一半以上公司承认: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他们同时表示,“给回扣”眼下以已成为许多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宝,中外企业概莫能外。(陈建强丁峰)

  举报商业贿赂可拨“12315”

  鉴于商业贿赂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国家工商总局将加强打击力度,欢迎社会各界力量利用“12315”热线,举报投诉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

  据了解,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等。

  据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将发动群众,欢迎举报投诉涉嫌商业贿赂案件,医药购销、金融、建筑、教育等消费者关注的领域,将可能成为下一步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新华)

  《反商业贿赂法》亟待出台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之所以在我国泛滥,除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原因之外,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也是造成商业贿赂盛行的重要原因。

  我国并不是没有针对商业贿赂的立法,但朗讯案、德普案的浮出水面却是与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连接在一起,这让我国的法律陷入尴尬。当前有必要关注美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构建,并对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进行反思。

  南开大学法学院林楠南介绍,就反腐败的法律而言,中国的立法并非一片空白。早在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但天津市工商局和平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哈秋山认为,《反法》是10多年前制订的法律,立法当初的情况与现在的市场环境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商业贿赂花样翻新。对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给一线执法人员带来困难。

  南开大学反商业贿赂课题组认为,商业贿赂对社会的腐蚀性不可低估,尤其对一个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显得更为重要。

  但商业贿赂问题至今尚以零散条文的形式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课题组建议,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使归责时有法可依,以遏制商业贿赂。(栗建昌胡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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