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点津] 建立IPO预披露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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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3:0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海际大和证券公司调查研究部 “寻租”行为在管制经济中普遍存在。我国证券发行相继经过了指标配额、通道审批、核准以及保荐人制度的演变。在1998年以前,我国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2001年以后,我国IPO开始实施核准制,两年后,中国证监会再度对发审制度进行改革,同时推出“上市保荐制”,加强券商与上市公司间的连带责任,以保证企业上市信息
新《证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发行人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增强了社会监督渠道,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增加审核工作的透明度。 随着证监会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有理由相信,我国IPO审核透明度将会逐步提高,上市的第一道门槛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从而保障上市公司的质量将不断得到提高。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