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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百代人去楼空 上当者如何维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3:0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周晓同志:

  我是在2004年10月通过利百代投资公司购买了“陕西省中科航天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5万股,每股3元。当时中介机构宣传该企业准备在2005年11月底在美国纳斯达克
小资本市场上市,并许下2004年度的分红承诺:每股分红一角,每10股送两股。结果后来该股不仅没有上市,并且连送股也没有兑现。

  最近,南京利百代高层集体蒸发,南京公安局已经开始调查此案。我还听说利百代当初从中科航天手中拿来的股票价格还不到2元,卖到我们这些人手中赚了巨大的差价。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还能不能挽回损失?我身边不少人也买了此类股权,我们这些投资人可否联合请律师帮助打官司?

  南京汪先生

  汪先生:

  你投资的是一级半市场,风险极大、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对称、出现问题后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市场中欺诈和违法行为盛行,故对一级半市场股票投资能不碰就不碰,不要为了眼前看到的和听到的一些小利所诱,结果导致自己血本无归。

  一级半市场股票投资中最大隐患是没有合法的交易场所、没有监管法规、没有主管部门、股权归属不明、信息披露不对称不透明、转让手续不规范、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地下股票发行与交易中,除了欺诈投资者外,还存在中介机构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联手,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价。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参与一级半市场投资以及地下股票交易行为的人员,其权益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无效的协议和交易最多的只能是恢复原状,退还款项,但如果企业倒闭,人去楼空,无款可还时,此时的一级半市场投资者能有计可施吗?一张刑事判决书能换来款项的退还吗?

  如果碰到一级半市场股票投资纠纷以及涉嫌非法经营/诈骗的话,投资者在知悉情况后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去企业追回投资、挽回损失、直接和企业谈判赔偿事宜,但是,事情一旦被曝光,实际上直接追回损失的机会并不多,但还是应当试一试;同时,应当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存在的问题;如果这些案件已经列入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中,投资者应当尽量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将来再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诉讼,这类刑事案件的起诉罪名一般是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投资者也可以联合聘请律师向发行的企业要回非法收取的投资款,也可以以恢复原状的名义要求非法出售股权的出售方向你退还股款本金。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一级半市场问题的解决需要立法、监管、司法机关的合力协调处置、综合治理。

  目前,修改后的《证券法》已经为一级半市场的交易去掉了限制,全国性的多层次股权发行与交易市场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会得到建立,而修改后的《公司法》为保护股东获得更大更合理的权益提供了方便,与国际接轨的股东救济措施也相应完备,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一级半市场问题指日可待,同时,还应当修订《刑法》,对证券市场欺诈者处以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

  从监管机关的角度,应当将一级半市场纳入全面监管的范畴。其一,应当加强对相关公司的设立、股份募集、经营管理、广告宣传、信息披露、清算破产、违规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做好各监管机关之间的协调,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证券监管机关为核心重点监管。其二,应当加快证券市场(包括

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新股发行工作,使股份有限公司有直接融资与交易的渠道,有利于监管和信息披露,同时,建立以证券交易所为龙头的、包括各级各类场外交易场所在内的证券交易体系,以满足企业与投资者日益增长的流动性需求和增值愿望。其三,应当以有序、可控方式通过先试点后展开的方式,重新实施股份制改制中的私募发行和定向发行,使之同公募发行和公开发行相结合,形成完整、全面的证券发行体系,以满足广大投资者日益增长的股权需求和致富愿望。其四,应当努力将私募投资基金纳入有效管理的范畴,使之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基金相结合的,形成了完善、有效的投资基金体系,活跃证券市场交投,减少地下非法融资、地下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着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一级半市场投资者权益。由公安机关针对一级半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融资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打击和制裁各类犯罪团伙与犯罪行为,查处和处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源头上保护一级半市场投资者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制定保护一级半市场投资者权益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最大限度对一级半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另外,全社会应当加强对一级半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使之提高防范风险、认清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其免疫力。

  (本报投资者

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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