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建议] 股改协商周期要有个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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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3:0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陈悦 某公司连续两次刊登公告延期披露股改调整方案,在长达20多天的沟通期内,协商结果迟迟未能公告,这是股改以来比较少见的。 有关部门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为了提高股改效率,加快股
管理层大幅度压缩了股改操作时间,加快股改的进程,目的是降低投资者持股的时间成本,提高股改的效率。显然,上述公司光协商沟通结果就连续延期,股改周期30天左右是难以达到了。 由于股改的复杂性,不同公司可能会碰到不同的协商结果。当然不可能用同一种时间标准来作硬性规定。股改周期越短,对投资者持股的时间成本越有利,股改的效率就越高。在沟通协商中的分歧越大,久拖不决提高的是流通股的持股时间成本。 即不愿给流通股股东让利修改股改方案,又迟迟不披露协商结果,肯定是一种比较不负责任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给股改沟通协商设置一个供股改公司参考的时间周期,对超过规定期限的,交易所应对其进行适时提醒制度,以敦促其尽快披露股改调整方案。不能反复延期公告披露,置股改的严肃性于不顾。对长时间不公布协商结果,置投资者利益不顾的行为,要予以一定的警告及处罚,来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