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征收条例废止在即 中国城乡税制走向统一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3:0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吴占宇 北京消息记载显示,公元前594年鲁国开始征收农业税。从那时起,中国农民缴纳农业税这一“皇粮国税”已经绵绵延续了2600年。而在2005年的最后几天,农业税这一“皇粮国税”即将被彻底取消。
25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人员在分组审议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时表示,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依法取消农业税非常必要,建议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审议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这一草案建议,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50多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到2005年,全国的农业税及附加只有约15亿元,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3万亿元的0.05%。因此,“取消农业税,对全国财政减收的影响微乎其微。”此前,在一次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说,对农业税的取消,“这是统一城乡税制的开端、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