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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混合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2:2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中国银监会12月23日称,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并按照规定计入附属资本。银监会此举为我国商业银行开辟了补充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新渠道。

  据悉,兴业银行日前已经银监会批准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总额度为40亿元。由于混合资本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因此兴业银行此次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还有待人民银行的批准。

  两年来,

商业银行一直在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金。但由于有“普通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的规定,目前符合条件的在商业银行已经基本用足次级债限额,进一步补充资本渠道有限。

  

银监会称,在商业银行最多可以发行占核心资本50%的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情况下,推出混合资本债券,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这种债券,填补现有次级债和一般准备等附属资本之和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

  记者了解到,混合资本债券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作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金融工具,混合资本债券在国际上已普遍为各银行采用。

  银监会表示,借鉴其他国家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有关规定,银监会严格遵照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原则特征,设计了符合我国情况的混合资本工具认定标准。

  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情况,银监会选择了以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作为我国混合资本工具的主要形式,并由此命名我国的混合资本工具为混合资本债券。

  下一步,银监会将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继续进行其他资本补充方式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

  《国际金融报》(2005年12月26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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