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农业税时代的财税政策走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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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 09:03 经济参考报 | |||||||||
减免农业税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行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宣布2006年全面免除农业税。从此,中国步入“后农业税时代”,这无疑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福音,但我们仍应关注日前存在的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建立统一的城乡财政税收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农村与城市的不平等,从而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繁荣农村、发展农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后农业税时代与三农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措施。“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措施明显减轻了农民负担,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保护了农业利益,融洽了干群关系,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乡镇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不均衡,部分区域性公共品供给面临挑战等。首先应从现象中看清“三农问题”的根源,农民负担较重、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农民工问题等都指向一个根源,即城乡分割的二元财政税收制度,此种制度严重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不仅强调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还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强调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兼顾公平。但现实生活中农村与城市在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相当大,还存在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当地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和实现。因此解决三农问题,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不解决好三农问题,无法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由此可见,解决三农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取消农业税,直接减轻了农民的税负,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税收体制才是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 二、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现状 税收是国家获取收入的主要手段,而获取收入后的财政支出是税收的主要用途。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受益原则,但现状是从事生产的农民负担了沉重的间接税,却未获得相应的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进城的农民工在承担间接税的同时也未享受到城市的应有的福利待遇。这严重制约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创造的财富以税费的方式流出,却没有以相应的公共品提供流入,是形成农民沉重负担、阻碍农村富裕、农业发展的主要原因。而建立统一的城乡财政税收制度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措施,从而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1、农村财税制度的不足 从税收制度来看,农民不能直接受益于国家在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由于间接税具有可转嫁性,纳税人并不等于负税人。农民在购买日用品如烟叶、农用品如化肥时,都会负担到部分间接税。 以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例,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出售初级农产品是免增值税的,从表面上来看农民获得了税收优惠,但是农民实际负担的化肥、农药、种子等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举例来说,农民花了100元购买化肥、农药、种子,其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为100×17%=17元,当农民以200元卖出初级农产品时,免掉了200×17%=34元的税,农民实际获利200-(100+17)=87元。 如果农民不享受此种税收优惠,则在购买化肥、农药、种子时,其负担了100×17%=17元的税,但卖出产品时,他们可以从购买者手中收取200×17%=34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上交17元的增值税,而这17元是由购买者负担的,农民实际获利(200+34)-(100+17)=117元。 另一项税收优惠为出口退税,实际获得优惠的不是农业生产者,他们负担的化肥等产品所含的增值税退税款流入了收购农产品的外贸企业。简单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并没有直接获得税收优惠。 从财政制度来看,国家财政支出大部分投入到城市以致目前农村公共品的供给水平远远低于城市,如医疗、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等方面,城乡差距明显。 2、城市财税制度的不足 农民工既是农村的一个群体,又是城市中的一个群体。根据近两年的全国抽样调查结果,农民工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例平均在15%左右,21世纪初达到8000万人,他们进入城市务工,为城市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承担与城镇居民一样甚至更多的税费,如购买商品时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等,但却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无法享有应有的社会保障,而他们的子女也没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的教育机会。许多大城市的经济飞跃都离不开农民工的付出,但许多城市居民将交通拥挤、市容不整洁、社会治安混乱等问题直接指向农民工,农民工也因此对所在生活环境产生强烈的不满,更有甚者选择了铤而走险、偷盗拐骗,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社会治安,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根据社科院完成的调查报告称,中国城乡之间的人均收入比率由1995年的2.8提高到2002年的3.1。然而,这个数据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城乡之间实际收入的差距即实际福利水平的差别。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并没有涵盖其享受的各种实物性补贴,如医疗、养老、失业、教育补贴等待遇,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并没有这种待遇。如果考虑到这些因素,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4倍、5倍,甚至6倍。这种实物性补贴成为了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 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实物性补贴问题直接反映了农村与城乡的二元财政制度。目前农村人均税费高于城镇居民的人均税费,但获得的公共产品却大大低于城镇居民享有的水平。这种制度上的不公平是造成三农问题的根本。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财政税收制度 一方面应该规范增值税制度,完善直接补贴制度。笔者建议通过直接补贴的方式来替代农业生产者出售初级农产品免增值税的优惠,这样即可以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权利,使增值税链条环环紧扣,又可以通过直接补贴达到对农业生产者的优惠目的。把农业补贴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防止了黑箱操作、中途截留资金的情况,可以直接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如粮食直接补贴、化肥直接补贴等措施,已经在实施中,但仍需完善。补贴标准计算方式应该科学化,与发票、计税面积、产量等挂钩,发挥补贴的效用,引导农业生产的导向,推广良种良法。 另一方面,后农业税时代亟待建立城乡统一的财政制度,提高农村公共品的供给水平。应该将农民所承担的税费以公共品的形式返还给农民。返还的方式为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等,将城乡财政体制以相应的标准统一起来。返还不是一次性返还,而是长期、逐步、分级地返还。规范各级政府的承担比例,确保资金到位,逐步提高返还资金的标准。 公共产品要充分发挥作用,不仅需要一次性的投入资金,而且需要持续投入维护资金。以农村业务教育为例,不仅要修建足够的学校,保障农村孩子有学上,而且要保障师资力量,保障贫困教育基金的落实。如果一次性投入建立了一个学校,但就一个老师负责一年级到六年级,没有提供持续的资金保障师资力量,学校的作用就不能充分发挥。难以保障教育水平,这些孩子无法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们竞争。如果孩子们可以考上重点中学、大学,但是由于资金原因无法继续攻读,这岂不是一种初始禀赋的不平等?因此,资金应该长期、持续地投入。目前取消农业税后,基层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增大,资金应分级投入,加大中央政府、省级政府的投入力度。 建立统一的城乡财政税收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农村与城镇的不平等,才能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繁荣农村、发展农业,实现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