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冻结股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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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 04: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
一、公司于2001年12月与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签订1.38亿元的贷款合同,贷款期限5年,用于公司发展建设,为此,公司第一大股东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A股7000万股国有法人股质押给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质押期限5年(2001年12月19日至2006年12月19日)。该事项见2001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所报。截止11月因未按时支付170万元利息,银行单方面提前采取措施,在贷款尚未到期前(2006年12月23日前到期)向法院起诉,根据(2005)城法执字960号执行通知书,将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亚盛集团国有法人股10500万股(其中7000万股已质押)冻结。冻结期限从2005年12月2日至2006年12月1日止。 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亚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做进口代理设备业务时,于2004年3月26日通过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向德国开出信用证376万欧元,保证金打入1000万元人民币,由于银行未按期对信用证延期,造成外方仍按未延期信用证发货,银行垫付资金2500万元,并且在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经济合同的情况下单方面向法院起诉,根据(2005)城法执字959号执行通知书,将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500万股冻结。冻结期限从2005年12月2日至2006年12月1日止。 三、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上2项合计冻结12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冻结股数占其所持本公司股数的56.85%,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12.8%。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本公司正在清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一经发现,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2005)城法执字960号执行通知书 (2005)城法执字959号执行通知书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