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2月23日上午在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3人,代表股份228172425股,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31%,符合《公司法》、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大会审议,并经逐项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收购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放弃表决权,不计入参加表决的股份总数的情况下:
表决结果:同意58858215股,占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二、通过公司收购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制造有限公司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放弃表决权,不计入参加表决的股份总数的情况下:
表决结果:同意58858215股,占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三、通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上述资产收购有关各项事宜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放弃表决权,不计入参加表决的股份总数的情况下:
表决结果:同意58858215股,占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四、通过聘任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172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不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建军、管晋宏现场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认为,本公司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议案均合法有效。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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