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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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西鹏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鹏公司”)就诉
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喜胜公司”)、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日前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合中法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鹏公司根据2003年7月29日与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出资1500万元用于“梅园居”房地产项目建设。后因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西鹏公司付款,西鹏公司依法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返还1500万元资金并赔偿90万元经济损失,判令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作为“梅园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主体之一,在“梅园居”房地产项目资产范围内与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6月1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西鹏公司对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合肥市长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提起的上述民事诉讼。2004年7月2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梅园居”房地产项目中的34套房产及车库进行了查封。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8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第C18版上。
由于安徽西鹏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喜胜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及连带责任方都同意调解,该事项进入调解程序。
二、本案调解的情况
日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西鹏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鹏公司”)日前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合中法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喜胜公司同意向西鹏公司返还1500万元资金。
(二)、喜胜公司同意根据安徽正信不动产评估咨询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皖正信估价字【2005】028号),将位于合肥市望江宾馆西北部的“梅园居”项目中26套房产及436平方米的车库作价1102万元,抵偿喜胜公司应付西鹏公司的等额款项。长城公司予以认可。
(三)、喜胜公司、长城公司双方于2005年12月20日前将上述房产交付西鹏公司,长城公司协助西鹏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前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
(四)、以房抵债后,喜胜公司还应付西鹏公司的余款为398万元,2005年内累计支付98万元,2006年分三次向西鹏公司支付300万元。
(五)、合肥银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林毫全同意对喜胜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最后三笔款的归还,向西鹏公司提供共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300万元本金、逾期付款滞纳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1年,即自保证担保的每笔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1年时止。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12元,财产保全费80020元,合计187432元,由西鹏公司承担97432元,喜胜公司承担90000元。鉴于西鹏公司已向法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喜胜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字时,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将所承担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支付给西鹏公司。
(七)、各方均同意本协议自各自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件起因本公司已于2004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并在科大创新2004年度年报,科大创新2005年半年报中,披露了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上述调解结果可能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正面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合中法民一初字第48号
特此公告。
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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