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以上年收入需纳税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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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 03: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吴占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 北京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49条。其中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而“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