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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官员抨击学校乱收费竟成了侵犯名誉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13:46 新华网

  新华网大连12月22日电 (记者赵华张晓晶)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是否无须物价部门批准?公办学校是否应完全按成本收费?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举报中心主任宋维家侵害新世纪高中名誉权一案,21日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结果为“依法行使职权,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这位主任因查处和曝光新世纪高中超计划招生、收取4套校服费、学费设置超过30个档次等,被这家学校指控为侵犯名誉权。

  官员投书媒体批评学校乱收费

  由于该案一审、二审的结果截然不同,从此可以撩开眼下高中收费乱局之“冰山一角”。

  2004年10月至12月,大连市物价检查部门对全市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12月22日,市发改委价格举报中心主任宋维家在大连媒体上发表了两篇题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取得成效》《大连新世纪高级中学收费标准我说了算》的文章。批评该校乱收费,“学生的收费标准,竟然达到30多个……给人的感觉为学校说了算,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对此,新世纪高中认为,这两篇报道完全失实,已构成名誉侵权,并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无须物价部门批准?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民办高中收费谁说了算。大连新世纪高中及一审法院认为,新世纪高中是一所民办学校,收费应自主定价,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招生名额、多买两套校服、在不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下按考试分数划分不同的收费标准,分数高的少收费,分数低的多收费,符合市场经济特点和教育系统惯例。

  而宋维家及二审法院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新世纪高中多档收费标准未办理报批手续,擅自收取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补课费,收取4套校服违反了辽宁省《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其处罚是合法的。

  不仅民办高中,公办高中收费也令人眼花缭乱

  记者了解到,像大连新世纪高中这样的收费方式在民办高中并非个别情况。翻开《2005年大连市民办高级中学招生指南》发现,相当多的学校在收费方面都有“优惠政策”:有的提出“升学考试成绩达到市内重点高中公费最低录取

分数线下降20分以内者,免3年学费2.1万元;下降40分以内者,学费减半,每年3500元”;还有的表示“凡够大连市重点高中公费最低录取线的学生免收三年学费,凡够大连市普通高中公费最低录取线的学生每年学费4000元”等。

  教育界人士指出,把分数和钱数挂起钩来,并非民办高中的独创,如今不仅民办高中收费千变万化,公办高中收费也令人眼花缭乱。以公办高中择校费来说,虽有国家统一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但实际执行起来却是“五花八门”: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校与校之间都有不同,有时甚至相差七八倍之多。

  一些物价和教育部门负责人表示,比较一致的说法是择校费参照教育培养成本,综合考虑教学质量、社会需求以及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来制定。但也有专家表示“教育培养成本很难科学测算”。

  据调查,在公立高中收费“明码标价”的背后,还存在着诸多令人眼花缭乱的“权力价”“人情价”“黑市价”。济南一位大二女生告诉记者,她高中择校时父亲托关系花了2万元,一同择校的其他同学交的择校费也不一样。

  公办高中的“双轨制”和全成本收费模式不可取

  “与其说学校乱收费倒不如说收费政策乱。”北京市教育部门一位负责人谈起高中收费,颇多无奈。

  

北京师范大学王善迈教授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双轨制”被证明只能带来教育不公、腐败以及学校教学和管理的困难。公立普通高中的“双轨制”和全成本收费模式是不可取的。在公立学校体系内,以金钱作为选拔学生的依据,长时期、大面积存在的择校,减少了一般居民子女低成本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背离了公立学校的宗旨,严重破坏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是疏于管理甚至是故意放任的结果,是教育腐败的表现。

  如何规范高中收费?教育专家们建议,公办高中和民办高中的收费管理应有所不同。公办高中价格“双轨制”应该“并轨”,作为非义务教育按成本分担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标准应该统一,不宜过高;同时,还要完善高中贫困生救助制度,体现

教育公平。对于民办高中收费管理进一步放开,但法律法规应该细化,使之规范有序,避免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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