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得以信用、商誉等作价出资登记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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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10:07 河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张建平、孙玉波)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条例》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