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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10:07 河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张建平、孙玉波)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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