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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预设的“旁门左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9:18 中国经济时报

  ■张麦

  广州市委组织部在近日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含分支机构和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与本职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事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审批,并且不允许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12月22日《广州日报
》)

  党政领导在社会团体中兼职意味着什么?这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因而,对于禁止党政领导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意义,这里就不再赘言。而从广州市委组织部专门发文要求党政领导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意图看,就是要杜绝某些人利用特殊身份在兼职社团中捞油水、牟私利,那么笔者以为,对这样的纪律性规定,就理当制定得滴水不漏,让某些人无缝可钻。可令人不解的是,在“不得兼任”的规定中,却又附加一个“原则上”的模糊性前提!

  原则,就是固定的法则,就是不变的标准。对“原则”二字缀加一个“上”字,显然“原则”就不再是不变的标准了。那么,广州市要求“党政领导颁布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这就意味着:有特殊人员或出于特殊需要,也是可以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至于什么情况才算“特殊”,我想断然是没有具体的标准吧?则某些老资格的领导人员可算“特殊”,某些有背景的干部也可算“特殊”,某些社团特意要求某领导兼职仍然可以算“特殊”。如此下来,你说你“特殊”,我说我“特殊”,则本来严肃的纪律规定,最终必将因为这样那样的“特殊”,彻底丧失严厉的制约作用。那么,像如此模糊的制度性纪律,有也等于没有。

  在很多制度性的规定中,除大用“原则上”以外,就还有如“一般情况”、“酌情”等“模糊性语言”。这些明显的“模糊”,自然绝非政策条文制订者的考虑不周,而是故意为特权预设的“旁门左道”,故意为某些违规违纪行为预设的“后退之路”。就广州市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的规定而言,就是那么一个“原则上”,便可能为“禁兼令”撕开有禁不止的口子。推而广之,我们的很多事情,也正是由于把严肃的原则问题演变为“原则上”,而最终造成了不可收拾的乱局;很多本该严厉查处的违规违纪人和事,也正是由于早有“原则上”这样的预设漏洞,才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严重损伤了党规政纪的威严和威信!

  既要出台禁令、又要考虑“特殊情况”,其制度设计者正是希望达到“婊子兼牌坊”的意图。因此在我看来,像这种“漏洞式”的规章制度,最好是干脆不出台。若真想以制度规范党政干部的行为,预防干部队伍中的腐败想象,就须保证制度的无懈可击、无缝可钻,绝无“特殊情况”可言。不然,冠冕堂皇的规章,最终也只能是“牛栏关猫式”的摆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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