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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拍令”解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6:5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依法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新办法从今年12月21日起施行。

  银行反弹“禁拍令”

  去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条被称为“禁拍令”的规定,让不少银行极为不满。今年2月,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银行同业公会更是集体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修改或细化该司法解释。

  争论终于收到实效。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为“禁拍令”解禁: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拍卖。

  6个月搬迁宽限期

  依照新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裁定为拍卖、变卖或抵债后,必须给对方6个月的宽限期。

  6个月后,如果对方还“赖”着不走,法院就有权强制其搬出去。但是如果这些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经法院查实后,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银行,需要提供临时住房。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称,银行提供的临时住房,应收取租金,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或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产生的租金,可从房屋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新解释仍有局限性

  “新的司法解释较以前已有进步,但仍然存在些局限性。”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李永祥认为,这次的司法解释只针对已依法抵押的房屋,而没有抵押的生活必需的住房,还是不能变卖。其次,在实际操作中,6个月宽限期满后对方是否会真正搬出去“很难说”。此外,银行还需提供临时住所,“一个客户还行,但多了如何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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