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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5:0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2月22日上午9:30时在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0号第四层公司礼堂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87,377,9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4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树坪先生召集并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收购江门市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收购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门市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门市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定价以江门市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准,参考股东原始投入确定,本公司与广州城启集团的交易价为人民币4500万元,北京东华与广州粤泰集团的交易价为人民币500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江门公司90%的股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江门公司10%的股权。

  此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46,463,155股)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40,914,796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此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05年11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本公司临2005-028号《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江门市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李瑾、高东阳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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