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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5:0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大股东西安飞天
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飞天)转达的《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08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09号))、《执行通知》、《法院公告》,经公司认真检查核实,现将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代付款2140万元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集团)

  2、被告:公司、西安飞天、西安飞天科工贸总公司、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就人民币2140万元代付款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起诉,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参加诉讼。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2003年5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农业银行向公司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年利率为5.841%;借款期限为2003年5月6日至2004年4月20日等。华源集团与农业银行也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华源集团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按约发放贷款。但贷款到期后,公司未按约归还。2004年7月,农业银行起诉至一中院要求公司及华源集团等清偿借款本息。2004年8月30日,除公司外的其他七名被告向华源集团出具《反担保书》,均约定:对华源集团为公司提供的保证责任承担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华源集团承担保证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人将在接到华源集团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华源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并按华源集团要求,向华源集团支付与华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同等金额的款项,而不论华源集团是否已实际向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华源集团可直接要求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责任,而无需首先或同时向公司进行追偿;反担保范围为华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的款项、费用等。2004年8月31日,华源集团向农业银行支付公司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140万元。

  (三)本案判决情况

  2004年11月24日,一中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08号),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源集团人民币2140万元。

  2、其他七名被告对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3、其他七名被告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公司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七名被告平均分担。

  4、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10元、财产保全费107520元均由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七天内向一中院缴纳。

  二、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代付款3000万元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集团)

  2、被告:公司、西安飞天、西安飞天科工贸总公司、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就人民币3000万元代付款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起诉,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参加诉讼。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2003年10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农业银行向公司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年利率为5.841%;借款期限为2003年10月13日至2004年10月12日等。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按约发放贷款。2004年7月,农业银行向一中院起诉要求公司提前归还借款本息。2004年8月31日,华源集团与农业银行也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华源集团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除公司外其他七名被告向华源集团出具《反担保书》,均约定:对华源集团为公司提供的保证责任承担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华源集团承担保证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人将在接到华源集团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华源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并按华源集团要求,向华源集团支付与华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同等金额的款项,而不论华源集团是否已实际向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华源集团可直接要求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责任,而无需首先或同时向公司进行追偿;反担保范围为华源集团承担保证责任支付的款项、费用等。2004年8月31日,华源集团向农业银行支付公司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

  (三)本案判决情况

  2004年11月24日,一中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09号),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源集团人民币3000万元。

  2、其他七名被告对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3、其他七名被告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公司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七名被告平均分担。

  4、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10元、财产保全费150520元均由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七天内向一中院缴纳。

  三、案件进展情况

  1、一中院于2005年2月24日下发《执行通知》((2005)沪一中执字第188号):限令公司在2005年3月3日之前归还人民币30310530元及执行费32311元及依法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一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一中院于2005年11月15日下发《公告》((2005)沪一中执字第188号):一中院将通过上海市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虹梅路2989号别墅其中共31幢进行拍卖。

  3、2005年12月20日,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星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受执法部门委托对公司下属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虹梅路2989号别墅其中共31幢进行了整体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为15385万元。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08号)

  2、《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09号)

  3、《执行通知》((2005)沪一中执字第188号)

  4、《公告》((2005)沪一中执字第188号)

  特此公告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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