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5:0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2月16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了最广泛地听取股东意见,在公司董事会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走访投资者、热线电话、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的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票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2.7股股票,非流通股股东共需支付21,600,000股股票。” 现调整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票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2股股票,非流通股股东共需支付25,600,000股股票。”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他部分没有变化。 二、补充保荐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三)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调整及相关实施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此次经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获得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批准后可以生效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2月2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