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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 股东不得以信用作价出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4: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而公司的年检时间,则定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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