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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打电报发电传就可以申办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4:24 时代商报

  据新华社12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华社22日受权播发这个决定和修订后的《条例》。

  《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等方式申请登记开办公司;承担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条例》还规定,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条例》最后明确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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