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公民提请违宪审查权,仅仅是一个开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08:47 中国经济时报

  ■王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16日上午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其中规定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违宪违法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媒体不少评论对此表示了乐观
,然而对照已有的法律就会发现,这次的程序修订仅仅是迈出违宪审查的第一步。

  公民提请违宪审查权其实早已有法可依,而并非此次的修法所赐。《立法法》第90条第2款就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作为一项制度,违宪审查由提起、受理、审查、确认、处理等环节共同组成,缺少其中某一道程序,违宪审查制度都将是不完整的。赋予公民以违宪审查的提起权,固然有其重要意义,但如果仅有提起、受理、有选择的审查,而无确认和处理,则公民的提起权事实上形同虚设。这也是为何近年来公民提请违宪审查的个案寥寥无几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违宪审查的这诸多环节中,关键又在于确认法规违宪后的处理——或撤销、或惩罚、或双管齐下。如果没有责任的承担,如果仅仅只是通知或责令改正,这样的违宪审查机制如何能保障新的违宪不源源而至。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过往实践中,一方面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并不鲜见,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为止却尚未依违宪审查要求撤销一例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此等现状,绝非法律的不尽完善可以解释,宪法已经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不可能在其文本上详尽规定“撤销违宪立法或惩罚违宪行为”的具体程序和措施——那需要被授权者的努力。贯彻宪法所规定的“监督宪法的实施”和完善“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下位法”的具体制度架构和操作规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无旁贷的工作。做好了这项工作,本身就是“实施宪法”的良好范本;将宪法的授权束之高阁,必有损于宪法的至上权威。

  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当违宪立法和违宪行为发生时,违宪审查机制就应当发挥其作用,并通过“撤销”、“确认无效”等手段使宪法的权威得以切实的保障,使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真正成其为一种不为国家权力随意左右的实体性权利。反观此次的程序修订,虽然明确了违宪、违法法规的纠正程序,但仍将“沟通协商”和“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为“撤销”的前置程序,违宪审查的威慑力也因此大大减弱。“沟通协商”和“要求纠正”发生在监督机关和制定机关之间,公民实质上被排斥在程序之外。由于透明度的严重欠缺,公民往往无法获知审查的过程及结果。2003年5月,三名法学博士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宪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而上书的结果便是如泥牛入江,毫无回音。

  我们的违宪审查机制现在虽然有了专门机关“接收、登记、研究和审查”,但对最重要的回应、答复和处理上却依然保持沉默,因此目前的违宪审查还仅仅是一个开始。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