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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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02: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12月21日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香港运盛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协和房
根据该意向书的规定,在本意向书签署后,出让方同意采取合理的方式,促使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接受收购方委托的财务顾问、会计师及律师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期间为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20日。在收购方完成尽职调查并与出让方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款及本次收购的具体方案后,将按照本意向书确定的原则另行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资产重组协议以替代本意向书约定的内容。本意向书经各方签署后,收购方依本意向书之规定交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定金后至2006年1月31日前,除非本意向书另有约定,或事先征得收购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出让方均不得再行就出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与任何其他非收购方之第三方开展任何形式的接触、谈判,或者签署任何形式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正式协议。本意向书各方在本次收购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信息管理方法》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报露以前,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事宜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上述情形外,收购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对本次收购所进行的尽职调查中所获知的目标公司的有关信息,同样负有保密义务。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并督促各有关方面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