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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02: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分别刊登在2005年11月17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香港商报(英文)》上。

  2、召开时间:2005年12月21日上午9:00整

  3、召开地点:杭州金溪山庄会议室((杭州杨公堤39号)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表决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聂忠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所持股份165,855,8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的75.39;其中国家股股东代表1名,所持股份1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64%。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社会公众股(流通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所持股份25,855,8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75%,占流通B股总额的32.32%。

  3、到会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中除了独立董事华小宁、董事李烈因公缺席外,其他成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还邀请了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

证券监管部门领导、证券新闻媒体代表、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每股2.4元受让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杭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10000万股股份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专题审议了上述一项议案,该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参会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审议批准。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该项特别议案。

  同意165,440,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5%;反对41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5%;弃权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同意25,440,973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40%;反对414,905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廉熙、刘斌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东方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商业银行的审慎性调查报告;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董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黄廉熙、刘斌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字:

  到会董事、监事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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