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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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02: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分别刊登在2005年11月17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香港商报(英文)》上。 2、召开时间:2005年12月21日上午9:00整 3、召开地点:杭州金溪山庄会议室((杭州杨公堤39号)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表决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聂忠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所持股份165,855,8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的75.39;其中国家股股东代表1名,所持股份1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64%。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社会公众股(流通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所持股份25,855,8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75%,占流通B股总额的32.32%。 3、到会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中除了独立董事华小宁、董事李烈因公缺席外,其他成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还邀请了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证券监管部门领导、证券新闻媒体代表、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每股2.4元受让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杭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10000万股股份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专题审议了上述一项议案,该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参会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审议批准。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该项特别议案。 同意165,440,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5%;反对41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5%;弃权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同意25,440,973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40%;反对414,905股,占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廉熙、刘斌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商业银行的审慎性调查报告;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董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黄廉熙、刘斌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字: 到会董事、监事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