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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事故何以屡屡发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02: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吕香

  今年以来,江河污染事故接连发生。从松花江污染事故,到资江污染事故,再到今天的北江污染事故,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污染受到伤害,但是,面对污染,人们似乎已经不再惊诧。这种麻木比污染事故本身更加可怕!

  其实,污染并非现在才严重起来,污染一直都在发生,只是由于没有造成诸如停水这样的重大事故,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已。那么,这些事故屡屡发生的症结在哪里呢?我认为根源就在于污染环境的成本太小而收益太大。

  先说说收益。人类的经济活动存在着两种效应,一是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正面效应”,二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负面效应”。“负面效应”表现在两个方面:无休止地向生态环境索取资源换取所谓的财富;向生态环境排泄废弃物污染环境。如果只看到“正面效应”而忽略“负面效应”,人类早晚会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因为一旦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毁灭性破坏,人类也将无路可走。

  然而,在我们目前的官员政绩考核中,一般只重视“正面效应”而忽略“负面效应”。如果一个官员任内GDP猛增,尽管环境污染严重,在升迁的道路上,他也比一般的人走得更快更顺畅。这就是说,只要不搞出重大污染事件,环境污染对他的仕途之路几乎是没有损害的。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们必然为了个人政绩孤注一掷、杀鸡取卵,盲目地发展经济而轻视环境保护。环境焉能不污染?

  再说说成本。国家严禁污染环境,制定有《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但是,法律对污染环境的处罚太轻。比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仅仅得到一个“行政处分”,而且,这个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如此轻微的处罚,焉能引起相关责任人的重视?如此轻微的处罚规定,不仅不能起到震慑作用,甚至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污染环境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处罚也非常严厉,一旦污染环境,不仅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还将要面临牢狱之灾,面临着万劫不复的严重后果,谁还敢视污染环境为儿戏?

  不仅法律的规定轻微,行政处罚的规定也过于轻微。至今为止,重大污染事故已经发生多起,只见受害群众哭,很少见到官员因此被撤职查办,要么是免职------另有任用,要么引咎辞职------事后重新启用。如此之低的成本,如此之高的收益,还有哪个官员会重视环境保护?

  而且,我们目前的环保体制也存在问题。环保局归地方管辖,一个环保官员越负责任,和地方行政长官的利益冲突就越厉害,很可能他还没有能尽到责任就已经“另有任用”。更离奇的是,一些环保官员,甚至也被派出去招商引资,引进一些重污染项目。比如,被国家叫停的青海省湟中铬盐

化工厂就是湟中县环保局以“环保技改”的名义引进的。

  目前,我们的管理体系依靠人的力量胜于依靠制度的力量,要避免污染事故发生,就必须让官员们知道保护环境,就必须尽快设计出诸如绿色GDP这样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至少要做到:污染环境所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要远远大于因此所得到的收益。如此,官员们才能真正肩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污染事故才能少些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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