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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就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答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15:19 新华网

  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局长何世忠就《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21日公布了双方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局长何世忠。

  何世忠指出,今年9月国家开发银行与国务院台办签订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是落实胡锦涛同志“只要是对台湾同胞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对促进两岸交流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对维护台海地区和平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有利的事情,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去做,并且一定会努力做好”讲话的重要举措。为实施《合作协议》,双方共同研究制定了《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1日予以公布。

  他说,两岸经贸关系发展很快,台商来大陆投资踊跃,众多台资企业在大陆投资兴业需要金融支持。对此,大陆方面一直十分重视,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大陆方面就专门为台资企业安排台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专项配套资金,为台资企业解决了30多亿元人民币的资金需求;大陆的银行对台资企业的贷款融资一直给予积极的支持,大陆的A股市场也已向台资企业开放,台资企业可以利用大陆

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为进一步满足台资企业的融资需求、更好地为台商服务,今年9月7日国台办主任陈云林、国家开发银行行长陈元签署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为台商提供300亿元人民币的开发性贷款。《合作协议》签署后,国务院台办和国家开发行即开始认真地研究制定《暂行办法》,同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暂行办法》共分七章,对贷款对象、贷款领域、贷款品种和利率、贷款的申请程序和评审办法、信贷合同的签订以及贷款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根据办法规定,台商在大陆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台商投资区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可申请贷款。贷款项目涉及农业、能源、交通、电子、原材料等领域,同时也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出口基地建设项目,资源开发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节能开发项目,以及有利于促进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项目等。贷款按期限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申请程序为台资企业将申请材料,包括贷款申请函、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有权部门关于项目、土地、环保以及规划的审批文件(核准或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等,同时报所在地省级台办和开发银行分行。大型台资企业集团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台办,同时报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他表示,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维护台商的权益和利益,需要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我们呼吁台湾当局尽快放弃限制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政策,多为台湾民众的福祉办实实在在的事。

  何世忠说,《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已在国家开发银行网站(www.cdb.com.cn)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www.gwytb.gov.cn)上公布,可以登录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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