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上周主持嘉宾值班手记] 股评机构新规出台 股民维权要新思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00:5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杨兆全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该规定的施行对保障投资者权益究竟有哪些新的举措,本文结合投资者经常投诉的问题作简单分析。

  规范会员制服务很迫切

  近几年来,不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股民签订咨询服务合同,股民交纳会员费,证券咨询机构为会员提供证券投资的咨询意见和建议。通过会员制服务的业务方式,证券咨询机构获得了较为稳定的客户群,能够集中自身的研究力量有针对性地提供咨询意见。会员制已经成为证券投资咨询的主要业务形式。

  但是,在会员制红红火火的同时,对证券咨询机构的投诉也不断增加、升级。不少投资者在成为会员后,不但没有实现自己解套或盈利的目标,反而越套越深,与咨询机构在媒体上自我标榜的业绩以及签订书面合同前的口头许诺相差甚远。由于证券咨询机构广泛地使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会员量大面广,所出现的问题更加普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干扰了证券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给股市的稳定发展带来了较大的消极影响。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出台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对症下药治疗投诉热点

  过去一段时间,投资者对会员制服务反映较多的问题有:

  (一)股评人士在媒体做虚假或者片面的评论。很多投资者正是在高强度、密集的媒体攻势下,与咨询机构取得联系,进而加入成为会员的。因此,如何管理好咨询机构在媒体的宣传,是净化股评市场的关键。《规定》对证券咨询机构在媒体所进行的分析、评论活动进行了规定,如要求以醒目方式公示(公告)机构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等等。

  (二)证券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做虚假口头承诺。在投资者打来电话但对是否入会举棋不定之时,证券咨询机构人员往往会口头承诺高比例的投资回报,诱使投资者签约。但这些承诺本身是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的,而且也不可能写入合同中,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往往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规定》则要求证券咨询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客户营销及咨询服务的录音确认制度,留存营销过程的录音及客户认可“盈亏责任自负”的录音或其他有效确认文件,供发生纠纷时备查。

  (三)对于投资者的投诉,证券咨询机构予以推诿,无人负责。有些证券咨询公司把牌照租给他人使用,导致在出现问题时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清,服务质量难以保证。《规定》在注册资金、人员资质、禁止牌照外租等方面做了规定。如禁止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规定会员制机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要求证券咨询机构必须设立专门处理客户投诉的部门。而且,《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将有利于规范证券咨询机构,强化其承担责任的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四)投诉证券咨询机构与庄家相互勾结,坑害投资者。少数证券咨询机构诱导投资者高价买进,以便庄家乘机出货,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此,《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证券咨询机构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禁止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等等。

  另外,对于证券咨询机构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中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值得指出的是,《规定》对证券咨询业务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如资金账户的设立、业务流程的备案、资料的保存、分支机构的管理、禁止异地招收会员、在媒体上发表评论必须做出风险提示等,均有详尽的规定。这些具体办法将使证券咨询业务更加规范、公开,便于证券监管部门管理和广大投资者监督。

  熟知新规防患于未然

  《规定》的出台将大大加强对证券咨询机构的规范管理,有力地促进证券咨询业的健康发展,但仅凭一部《规定》不可能避免投资者的一切风险。减少投资风险、维护自身利益还需要投资者自身增加法律知识、加强风险意识。

  投资者应加强合同意识,认识到出现法律纠纷时,与咨询机构签订的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确认违约责任的依据,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同时,投资者应当多学习证券知识、了解投资风险,认识到任何咨询机构都不可能确保投资者的收益。另外,还应当对证券、证券咨询业法律法规中与自身权益相关的规定有所了解,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总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力度,同时,还需要监管部门、投资者、证券咨询机构共同努力,以促进中国证券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使各方都能够实现自身的利益,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实现双赢。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