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情形易忘缴税 广州会展业存在涉税违法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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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9:4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本报讯记者黄宙辉通讯员冯红、张莹报道:广州地税稽查部门日前在检查某展览会时,发现一些参展企业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税收问题,其中一家企业转让展位收入没有申报纳税,被查补税款及滞纳金27万元。 据广州市地税稽查部门介绍,广州大大小小的各种展示会、招商会、博览会常年不断,组织方和参展方在会场交易时因忽略一些税收政策规定,而产生涉税违法问题。容易出
一是以公司名义为其他单位办理展销会摊位,向对方收取的摊位费没有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申报交税。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场地给他人使用,取得了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的凭据,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申报纳税。 二是在会展现场签订的购销合同没有按规定及时计缴印花税。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不论合同是否履行,都不能改变纳税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各自计税贴花。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发生货运业务以运输发票代替运输合同使用的,也应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计贴印花税。 三是参展人员补助费连同展销会摊位费一并作为交易会费用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赠送给外商的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参展企业为了扩大宣传、加强与外商的联系,在交易会期间往往会赠送一些礼品给客户,对这些发放给其他单位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日京/编制) |